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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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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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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担忧拆迁新条例将引发开发商地方政府反弹
 
来源:admin 时间:2010-1-30 20:14:24 阅读次数:1216

昨日7时45分,一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挂上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首页。

其后,各大门户网站转载“意见稿”全文,网友纷纷跟帖,提出意见。房屋动迁,再成焦点话题。就此,去年向全国人大提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之一的沈岿,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旧房是否改造交由居民决定

根据“意见稿”规定,只有符合7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其中有一条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一些网友对此提出意见,危房改造符合公共利益定义,但旧房改造也是公共利益吗?

沈岿认为,房子旧到什么程度需要改造,应由程序来确定,“谁来行使这个程序的权力?应是房屋所有人。条例中规定,只有90%的居民同意危旧房改造,才可以考虑有效,这是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未达到90%居民同意的,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另有网友提出,即使90%居民同意,也应保护另外10%居民的利益。沈岿表示:“这里有个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才如此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国家里,私权的保护也都不是绝对的。”

一些网友的炮声让学者担心

整整一天时间里,“意见稿”可谓饱经网友评论的洗礼,认为还不够公平的有之,认为个别条款内容不够明确的有之……

“这个‘意见稿’在公布前,我们已看过了。”沈岿确认,“我们在去年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建议,大部分得到了体现。”

“在现今的状况下,我认为这个条款还可以,基本制度框架值得肯定,不应受到质疑。可能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还需要仔细斟酌,比如关于门市房的补偿标准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沈岿认为,新条例在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利益方面,有了进步。

采访中,沈岿针对一些网友的炮声,加以提醒。“现在我担心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反弹意见,会比较大。”沈岿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民众再来一味批评甚至否定新条例,很可能会让相关部门形成两面都不讨好的想法,那么他们可能会想,再搁一搁。这对新条例尽快出台,维护被征收人利益,是不利的。

宁波律师强调“土地使用权”

1月28日21时28分,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宁波律师袁裕来在博客上发表博文:《我同时获悉〈房屋征收条例(草案)〉公布和又一拆迁户自焚的消息》。

袁裕来在文中表示,“今天(记者注:指28日)下午,京城某大律师发来短信,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日公布。而我在获得这一信息后,却在第一时间看到了下面的新闻,江苏又有一拆迁户自焚。自焚的拆迁户,似乎正在拷问我们:新《条例》能够改变本质吗?”

袁裕来的观点是,拆迁矛盾核心焦点并不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而是房屋被征收人没有得到公平的补偿。在其看来,拆迁过程中,最具价值的往往并非房屋,而是土地使用权,房屋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还有几十年,就不得不放弃。而现行及拟行规定,都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有关部门应制订《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将评估和补偿的对象,从房屋扩大到土地。

拆迁部门委婉表示:棚户区改造或会变难

“我们也正在研究这个‘意见稿’。”省内某地拆迁部门有关人士,就此接受采访。

“意见稿”中提到,“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在这位人士看来,“危旧房改造”近似于我们常常听到的棚户区改造,“地域不同,叫法有所区别。”

这位人士在谈到该条规定时表示,“政府组织实施”的概念,仍不够明确,“如果是政府牵头组织,开发商参与投资建设,这算不算呢?”

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现况,该人士表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不会影响当地棚户区改造进程。

他解释说,“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受到了群众欢迎。从我们这几年的工作经验看,棚户区内90%以上的群众,都会同意改造工程,这一点没有影响。包括‘意见稿’中,规定了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方案,才可进行房屋征收,我们过去制定的补偿标准,也能达到这一比例,多数人都能签字。”

不过,有关人士也提到了“意见稿”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这种解决办法,发生争端时,解决时间会更长。”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人士委婉地表示出真实想法: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棚户区改造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或将变难。                                                                    (山东拆迁律师网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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