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频道:  济南  菏泽  青岛  威海  莱芜  日照  烟台  济宁  淄博  临沂  德州  东营  潍坊  滨州  泰安  枣庄  聊城    咨询热线: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本网站将竭诚为各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工程质量索赔、工程款追索等各类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代理,为各类建设企业代理项目投资和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发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物。
   服 务 项 目
·法律咨询、培训业务
·行政诉讼业务
·行政复议业务
·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刑事诉讼、申诉业务
·听证业务
   合 作 媒 体
·山东卫视
·齐鲁晚报
·山东法制报
·中国舆论监督网
·北京法制报
·济南电视台
   实 用 指 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什么情况下的拆迁是合法的
·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推 荐 文 章
·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法 律 联 盟
 
当前位置:首页拆迁中的权益保护

拆迁中的权益保护
 
来源:admin 时间:2010-1-10 20:58:08 阅读次数:1685

                                                  拆迁中的权益保护  (山东拆迁律师网 提供)
前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您已有或将有的一段特殊经历。房产,对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甚至是全部的财产。正在或即将经历房屋拆迁的您,是否已经意识到拆迁中的权益得失将对您及家人日后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是否在为如何在家庭重要财产的变迁中充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权益而苦苦思索,苦恼困顿?赵律师在百余起拆迁纠纷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拆迁中您行使法定权利,充分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之处进行了总结与归纳,赵律师愿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在拆迁中最大限度争取权益提供帮助。
正文

在纷繁复杂的拆迁过程,我们将您所关注的关键之处分解为以下四个阶段:即发布拆迁公告阶段,商谈和协议签订阶段,执行、强迁阶段和行政及司法救济阶段。以下,赵律师将分别阐述各阶段中您应如何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一、发布拆迁公告阶段

拆迁始于拆迁公告的公布,自这一时刻起,您就应该开始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这一阶段,您应该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认真阅读公告内容
(二)确定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合法的拆迁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证书及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
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范围内您应注意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房屋租赁;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如果您的房屋所在的是集体土地,将停办: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房屋、土地租赁; 
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商谈和协议签署阶段

(一)明确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
在此阶段,您首先应该明确您的房屋涉及的拆迁是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还是经营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两种不同的拆迁有着不同的规定。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您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选择产权调换的,您与拆迁人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等订立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您应当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您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人除应对您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您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您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如果您的房屋为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在拆迁补偿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您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如果您被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您将不能得到补偿;您的房屋属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您仅能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得到适当补偿。 
(三)评估
在拆迁中您的补偿款的取得要以评估的结果作为依据。对于评估,您需要了解以下要点:
实行货币补偿的,将根据您的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您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 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您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会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 
(四)出租房屋拆迁中所有人、承租人与拆迁人关系的处置 
出租房屋的拆迁,将涉及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与拆迁人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您需要对以下内容给予关注:
拆迁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所有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拆迁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标准租出租房屋问题的有关规定搬出。 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
(五)公房的拆迁
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已购公房,您应关注以下对已购公房的特别规定: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您给予补偿,政府对您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您的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六)产权不明的房屋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答复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 证明文件交区、县国土房管局保存。 
(七)拆迁补偿之外可获得的费用
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一)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 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 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近郊区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双方没有约定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执行、强拆阶段

如果您与拆迁人不能在拆迁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您的房产将可能进入强行拆迁阶段,在这一时期,您与拆迁人的之间的矛盾冲突将白热化,您应特别关注自身利益的维护,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一)达不成补偿协议申请裁决
如果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二)听证程序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三)拆迁现场您应注意:
强制拆迁的执行评估、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胸卡上是否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包括估价人员的估价师证书号、拆迁人员的岗位证书号等)。 
拆迁现场是否公示了以下内容: 
1、拆迁许可证; 
2、拆迁范围; 
3、拆迁基本法规、规章; 
4、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 
5、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 
6、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 
7、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 
8、拆迁工作流程; 
9、拆迁工作纪律; 
10、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11、按照规定依您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拆迁现场各受托单位是否坚持规范服务和文明拆迁,不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搬迁。 
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的您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拆迁人是否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先行拆除您的房屋。

四、行政及司法救济阶段

当您在拆迁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时,您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及司法救济,您需要了解以下要点:
(一)行政救济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您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您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裁决机关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在行使行政救济过程中需要您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将不会受理: 
1、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2、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3、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也可以不予受理。 
您申请裁决时,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申请日期。 您应当在申请人处签名或者盖章。
(二)司法救济
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注意的是,拆迁人已向您提供房屋的,将不会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多方利益,涉及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在这一庞大、复杂的工程中,因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权利"、"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利益争议而引发的冲突层出不穷。如何保障相对弱势群体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是您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赵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尽的职责! 

                                                             参考资料:中国法制报
法 律 法 规
国际贸易法律 外商投资法律 反倾销法律 公司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 房地产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法律 金融法律法规 证券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 合同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律
损害赔偿法律 票据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 海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律 物业管理法律 省高院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拆迁征地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 http://www.cqzsb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拆迁律师 山东拆迁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律师 山东拆迁补偿律师
拆迁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山东土地征收律师 山东土地纠纷律师 济南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土地划拨律师 山东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青岛拆迁律师 菏泽拆迁律师 济宁拆迁律师 烟台拆迁律师 潍坊拆迁律师 淄博拆迁律师 德州拆迁律师 日照拆迁律师 枣庄拆迁律师 威海拆迁律师
东营拆迁律师 滨州拆迁律师 泰安拆迁律师 聊城拆迁律师 临沂拆迁律师 莱芜拆迁律师
地址:山东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 邮编:250022 电话:0531-66818844 传真: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总访问量: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ICP备09026801号 | 设计维护:亿企互联 友情链接: 土地征收律师 | 拆迁律师 | 专业拆迁律师 | 动平衡机 |医疗纠纷律师
动平衡机 | 济南动平衡机 | 济南儿童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