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1999年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和一些平房,总面积是255平方米,装修十分完善,有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6年由于城市发展,我们的农田被征用,全家仅靠出租房屋维持生计。自2007年1月起,信阳工业城城东街道办事处多次来人宣布,要对我村进行开发,我家的房子也要被拆迁。赔偿标准是该街道办事处自己制定的每平方米360元。按照这一数额,我根本盖不起房子。后我多次找街道办事处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办事处也不向我出示任何拆迁许可手续。直到2007年12月29日,该办事处和工业城执法局联合向我下达了限期拆迁通知书,致使我全家在寒冷的冬季面临着露宿街头的悲惨境地。请问,办事处在还没有对我做出合理赔偿的情况下,仅凭一纸通知就可以拆我家住房吗?这一行为是否违反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拆迁单位需要向被拆迁人出示什么文件和手续?每平方米360元赔偿我家砖混结构楼房的标准合理吗?如果我起诉的话法院受不受理?
本报律师团律师张国法解答:房屋拆迁因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不同而被区分为征地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由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按照协议或依照生效裁决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围,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家房屋应该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现在,用地单位要使用该宗土地首先应办理的是征用土地手续,即使得集体土地国有化。而具体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应该是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的补偿安置补偿标准,省、市政府都有明确的规定。据我所知,街道办事处是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款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二、政府征收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三、政府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四、政府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以合理的补偿;五、征收房屋之后,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可以说该办事处仅凭一纸通知是不能拆你家住房的,因为该办事处这样做无论是在权限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于该办事处和工业城执法局联合向你们下达的限期拆迁通知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你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其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那么,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作为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审理。
本报律师团律师孙乐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每个公民对属于自己的合法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除非得到所有人的许可或者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通过合法的程序征收或者征用,否则任何人不得侵犯。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你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你的房产也在此法保护之列。
同时,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因此,该办事处未向你出示拆迁许可证,以及相关的合法拆迁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另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你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确认生效。如当事人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该办事处在没有对你做出合理赔偿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仅凭一纸通知拆除你家房屋是不合法的;这样不仅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相抵触。至于拆迁补偿的补偿标准,应根据你们所在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出合理的价格。如果你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