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频道:  济南  菏泽  青岛  威海  莱芜  日照  烟台  济宁  淄博  临沂  德州  东营  潍坊  滨州  泰安  枣庄  聊城    咨询热线: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本网站将竭诚为各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工程质量索赔、工程款追索等各类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代理,为各类建设企业代理项目投资和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发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物。
   服 务 项 目
·法律咨询、培训业务
·行政诉讼业务
·行政复议业务
·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刑事诉讼、申诉业务
·听证业务
   合 作 媒 体
·山东卫视
·齐鲁晚报
·山东法制报
·中国舆论监督网
·北京法制报
·济南电视台
   实 用 指 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什么情况下的拆迁是合法的
·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推 荐 文 章
·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法 律 联 盟
 
当前位置:首页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来源:admin 时间:2009-10-14 23:53:12 阅读次数:2147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 
【全文】
   A公司(国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从政府手中划拨取得。2000年4月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该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8月A公司将该幅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事后,B公司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并早在2001年5月因A公司欠银行贷款而被法院查封。2001年10月当地政府因A公司搬迁改造收回了该幅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转让给C公司。现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购地款并赔偿损失,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
  本案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有些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想结合本案从如下几方面对有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一、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以何种方式办理抵押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办理抵押登记,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抵押。 但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可以不必先行办理出让手续,只要在行使抵押权时先将拍卖所得的价款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该抵押行为即视为合法有效。那么,究竟应依据哪部法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进行认定呢?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已生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显然高于行政法规。鉴于此,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可不必事先进行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改变,即不必事先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进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只是在实现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时候,须先缴纳相当于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抵押后该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还是属于划拨,只有在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它才转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后的转让行为能否影响抵押权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这就是通常说的“转让不破抵押”。该条接下来还规定: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的这些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1)如果转让抵押物的程序合法,即通知了抵押权人也告之了受让人,抵押权可以通过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向第三人提存的形式得到保障;(2)如果转让抵押物的程序不合法,但抵押物办理了登记,原则上该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可以放弃该转让行为,也可以在使抵押权得到实现后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从而使转让行为有效;(3)如果转让抵押物的程序不合法,抵押物又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将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优先保护善意的受让人,但这时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仍享有损害赔偿权。本案中, A公司并未事先告之B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了抵押这一情况,而且该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如果B公司放弃(撤消)该转让合同,银行的抵押权无疑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即使B公司诉求该土地使用权,B公司也必须在保证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后才能合法地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三、 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被法院查封后是禁止转让的。本案中,A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后仍然将其转让给B公司,该转让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A、B两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合以上分析,A、B两公司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并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 已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搬迁改造时能否被政府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出让。据此,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因土地使用者解散或迁移等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但是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或已办理抵押登记,政府是否可以无偿收回呢?根据本文第一节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被查封或办理抵押前已由使用者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该块土地使用权就变成了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政府不能无偿收回;反之,如果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被查封或办理抵押前使用者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该块土地使用权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政府可以无偿收回。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本案中,A公司办理抵押时并没有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土地使用权还是属于划拨性质,政府有权无偿收回,但是,A公司的搬迁是因为市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区改造,因此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A公司适当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本案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政府给予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部分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五、 政府收回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又进行了出让,原抵押权人能否向受让方主张抵押权
  不能,因为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转让方式继受取得,而是直接从政府手中通过出让方式原始取得。
  土地使用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附着于土地使用权上的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跟着一同转让。因此,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如果抵押权没有实现,抵押权就一直附随着土地使用权,直到抵押权得到实现为止。这种情况下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一块“不清洁”的土地使用权(因为附着有抵押权),转让方、受让方和抵押权人指向的标的是同一土地使用权。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又重新出让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在政府收回时就已经结束了,附着其上的抵押权也随着其结束而消灭。政府再出让时,它已是一块新的土地使用权(这块土地上的权利义务状态如使用年限、用途、建筑容积率等都重新确定),是完全“清洁”的,与原来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关系。因此,在政府收回已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又进行出让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买卖不破抵押”的规定,原抵押权人不能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主张抵押权。

 

法 律 法 规
国际贸易法律 外商投资法律 反倾销法律 公司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 房地产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法律 金融法律法规 证券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 合同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律
损害赔偿法律 票据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 海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律 物业管理法律 省高院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拆迁征地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 http://www.cqzsb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拆迁律师 山东拆迁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律师 山东拆迁补偿律师
拆迁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山东土地征收律师 山东土地纠纷律师 济南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土地划拨律师 山东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青岛拆迁律师 菏泽拆迁律师 济宁拆迁律师 烟台拆迁律师 潍坊拆迁律师 淄博拆迁律师 德州拆迁律师 日照拆迁律师 枣庄拆迁律师 威海拆迁律师
东营拆迁律师 滨州拆迁律师 泰安拆迁律师 聊城拆迁律师 临沂拆迁律师 莱芜拆迁律师
地址:山东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 邮编:250022 电话:0531-66818844 传真: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总访问量: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ICP备09026801号 | 设计维护:亿企互联 友情链接: 土地征收律师 | 拆迁律师 | 专业拆迁律师 | 动平衡机 |医疗纠纷律师
动平衡机 | 济南动平衡机 | 济南儿童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