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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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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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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来源:admin 时间:2009-10-14 23:35:02 阅读次数:14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穗府〔2000〕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
  (一)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逐步依法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国有企业在进行改革转制(即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组建成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被兼并、合并、出售和破产等)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规范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市国土局是界定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的用地面积、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主管机关。
  (三)企业提出处置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已办理土地登记,并持有土地使用证书。尚未登记的,应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权属证明。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变更等有关批准手续。
  (四)除按规定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等A级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市以上国土部门审核确认。
  (五)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1.制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改革的方式、土地使用现状、拟采取的处置方式、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处置方案应征询国资(财政)部门和企业授权投资主体的意见,由企业授权投资主体批复同意后,报市国土局。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处置方案还应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2.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审批。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市国土局审批。市国土局将批复意见抄送市国资(财政)及企业授权投资主体。
  3.办理土地登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使用土地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二、必须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一)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保留原用地性质或经批准转为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应依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保留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四种方式予以处置。经批准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必须按规定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规划局批出规划设计条件后,统一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投标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确定和费用缴纳。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转让产权的,应采用出让方式处置。
  3.采用出让方式处置的,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作价入股。
  4.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用租赁方式处置,具体规定由市国土局另行制订。
  (三)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合并,且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符合政府鼓励发展方向的。
  2.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或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的。
  3.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4.经市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国有控股企业。
  采用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注明批准日期和保留的期限。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及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可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2.国有企业改组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在过渡期内,报经市国资部门批准,分红可适当向职工股倾斜。过渡期限和股权的设置、持有、分配等具体办法,由市国资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积极盘活土地资产,大力支持企业改革转制
  (一)企业经批准易地搬迁改造,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国土局收回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的,易地改造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99〕42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在招标拍卖前协商议定。
  (二)对资不抵债或已停产企业的原划拨土地或划拨土地上所建厂房出租给他人经营的,由企业补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期缴交或减免。
  (三)经省、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解困转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先征收后返还不超过56%给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或用于补充养老金。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经批准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可采用由市国土局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市国土局组织投标出让和土地随同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原状交易共3种方式处理,具体采用的方式由市国土局根据地块条件和房地产市场等因素确定。开发企业须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标定地价全额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解困转制企业被兼并、合并,该企业原享受的有关土地优惠政策不变,由兼并方、合并方的企业继续执行。
  (五)企业通过补办出让、国家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移,或者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按国家规定征免税,凭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税务部门的证明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采用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公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有企业已改革转制、但尚未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本通知尽快予以规范,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
  四、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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