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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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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津广诉广饶县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来源:admin 时间:2007-9-19 11:41:18 阅读次数:144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东行终字第34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津广,男,1959126日生,汉族,住广饶县广饶镇杨家村。

  委托代理人蒲聪,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高风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卫东,男,196910月生,汉族,广饶县建设局职工。

  垦利县人民法院就汪津广诉广饶县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作出(2004)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汪津广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7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津广及其委托代理人蒲聪,被上诉人广饶县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庞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广建裁字(20034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辛河路改造建设拆迁工程是符合广饶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申请人广饶县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有关手续合法有效,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机关对该拆迁问题重新作出裁决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裁决:一、拆迁人广饶县市政设施管理处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168305元;二、被拆迁人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拆除(被拆迁人已实施拆除完毕),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拆除现场清理完毕,并达到拆迁验收标准。

  原审法院认定,20035月,广饶县人民政府实施辛河路拆迁改造建设。广饶县广饶镇杨家村村委会出租给汪津广土地上坐落在辛河路以东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拆迁范围,在此期间,拆迁人广饶县市政设施管理处向汪津广送达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就有关补偿问题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拆迁人于200361日向广饶县建设局提出拆迁裁决申请,广饶县建设局于200366日向广饶县颜徐乡第三社会福利预制厂下达了广建裁字(20032号拆迁裁决书,2003922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以被裁决的当事人主体错误,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撤销了广建裁字(20032号拆迁裁决书。200375日,广饶县建设局依据被委托拆迁人广饶县城镇建设服务中心的申请,又重新作出了广建裁字(20033号拆迁裁决书。20031013日,广饶县建设局以错列申请人主体失当为由,撤销了该3号拆迁裁决书。2003111日,广饶县建设局根据广饶县市政设施管理处的申请,作出了广建裁字(2003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中被拆迁人为汪津广。
原审认为,广饶县市政设施管理处按照城区规划要求实施辛河路拆迁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广饶县建设局提交的21份证据,只能证明拆迁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作了有关的工作,但不能证明被拆迁的房屋和附属物是汪津广个人的,对该21份证据不予采信。汪津广向法院提交的6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拆迁人是广饶县颜徐第三福利预制厂,也无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是汪津广,故汪津广提交的6份证据均不予认定。广饶县建设局作出的广建裁字(20034号裁决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广饶县建设局作出的广建裁字(20034号裁决书;二、广饶县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不当。200366日、75日,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预制厂下发了广建裁字(20032号、3号拆迁裁决书,经被上诉人申请,广饶县法院于200371日、78日给上诉人送达了广行执字(200362号、6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为配合法院执行公务,上诉人于200379日起将预制厂内的机械设备及库存材料等进行了处理,将预制厂的地上附属物予以拆除。200373日,上诉人向广饶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3928日,广饶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被上诉人的广建裁字(20032号拆迁裁决书,20031013日,被上诉人自行撤销了广建裁字(20033号拆迁裁决书。但被上诉人又做出了广建裁字(20034号拆迁裁决书,不知该裁决书有什么实际意义。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一审中没有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就不能实施拆迁。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预制厂所在土地至今仍归集体所有,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一审判决书中,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认定拆迁人广饶县市政设施管理处按照城区规划要求实施辛河路拆迁工程符合有关规定,尽管判决撤销了被上诉人的拆迁裁决,但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的拆迁行为违法,使得该判决含糊不清,不能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拆迁行为违法,撤销广建裁字(20034号拆迁裁决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035月,拆迁人广饶县市政设施管理处按照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要求实施辛河路拓宽拆迁改造建设,座落于广饶镇杨家村辛河路以东汪津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拆迁范围之内。2003111日答辩人根据拆迁人的申请作出广建裁字(2003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且在裁决之前,答辩人向上诉人送达了有关手续,并就有关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其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决合法。同时,上诉人对自己房屋等设备的拆除也是自行拆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我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汪津广于20048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津广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汪津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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