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白银市全民健身广场被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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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时间:2008-6-20 12:56:38 阅读次数:1710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白银市全民健身广场建设项目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特别是得到了项目所涉及的绝大多数被拆迁人的理解与支持。截止目前,已拆迁安置43户,占应拆迁49户的87.76%,工程建设比较顺利。但仍有张凤萍等6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反复协商,至今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致使拆迁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的建设进度。 为保证全民健身广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规定,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了相关工作,并于2007年9月10日对张凤萍等6户被拆迁人作出了[2007]白房拆裁字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第5号、第6号《行政裁决书》,张凤萍等6户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为此,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白银市全民健身广场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人张凤萍、魏家海、王龙、王育、李菊香、庞云胜等6户业主位于白银区红星街8幢1层7号、红星街1-07号、红星街186号8幢1-10号、1-11号、红星街1-09号、红星街11幢1号、红星街194号8幢1-4号商业铺面实施强制拆迁。 上述被拆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