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7〕2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平凉城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 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省驻平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平凉城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平凉城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评估指导标准
平凉市建设局
(2007年3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调查测算,研究制定《平凉城区房屋及附着设施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标准》(下同)。 一、《标准》按照重置成本法,结合现行建筑材料预算指导价格,在体现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按照“优地优价”、“优质优价”、“等价有偿”的补偿原则,区别房屋的结构、建造年代等,经过调研、分析、测算后予以确定。 二、《标准》中有证房的评估指导价比2005年平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上涨了35元,平均增幅6.5%,主要考虑到2006年平凉城区建筑材料价格同比上涨5.8%,人工费价格同比上涨8%。另外,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搬家费由8元/m2提高到10元/m2,过渡费由每人40元/月提高到每人50元/月。同时,提高了大门、水井和土暖气的补偿标准,并增加了农村群众生活中集水(雨)窖、地面硬化、大口机井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三、为了使评估指导标准具有可操作性,按该标准补偿的各种结构房屋,只区分等级,不再另扣折旧费,也不再考虑补给拆迁费、折旧费和拆迁费按相抵处理。所有房屋室内装璜一律进入补偿等级,不再另外补偿。 四、拆迁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补偿,按市政府平政发〔2003〕92号文《关于公布〈平凉城市规划区开发建设征地指导价〉的通知》执行。其中:甘沟河以东,保丰路以西,312线南北两侧区域为一级地段,最高补偿价(征地指导价)138元/m2;保丰路以东,大岔河以西,312线以北,泾河南岸以南区域及八区的部分区域为二级地段,最高补偿价(征地指导价)105元/m2;其它区域(包括三区、五区、六区、七区、八区)为三级地段,最高补偿价(征地指导价)97元/m2。 五、拆迁营业用房,在同类结构房屋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补偿费。营业用房的界定标准为:能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建房时规划批准用途为商业用房的。 六、对积极配合拆迁,按“协议”规定时间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被拆迁户,可按拆迁在证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奖励。
附: 1、平凉城区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标准汇总表(表一) 2、平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标准(表二) 3、平凉城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表三) 4、平凉城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