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是一对恋人。1998年12月,双方协商对张某的两间房屋进行装修以备结婚之用,费用由双方分摊。2001年5月,装修完毕。2003年2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装修款,张某认为李某的出资属于赠与,不同意返还,遂生争执。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房屋装修款。
本案中,李某出资装修房屋的目的是与张某结婚后使用该,但是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终止了恋爱关系。如果双方结婚,李某必然使用该房,也就不存在要求张某返还房屋装修款之说了。由此看出,李某出资装修张某的房屋属于附延缓条件的赠与,即以与张某结婚使用该房作为其出资转移给张某的条件。双方结婚使用该房是所附的延缓条件,所附条件成就,李某出资装修房屋的赠与行为才开始生效。而李某和张某终止了恋爱关系,双方所附的延缓条件不成就,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李某有权收回出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