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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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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复函
 
来源:admin 时间:2006-4-19 23:01:57 阅读次数:13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慧儒等诉
     
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6月8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号《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以下称蔬菜店)自一九五九年承租周慧儒、周人恩等人(下称周家)房屋以来,虽对承租房屋几经改建、重建,但一直向周家缴纳租金,双方租赁关系明确,产权从未发生变更。故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维持双方租赁关系,租金可适当提高,但应着其补办审批手续。此外,鉴于周家部分出租房屋征购费已被蔬菜店领取,处理时可将房屋价款及利息与房屋修建费拆抵后多退少补。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慧儒等诉
     
       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因租赁的原房屋已不存在,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两种意见请示我院。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识也不一致,故决定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及请示意见分述如下:

       一、案情
     
  讼争之房坐落在遵义市万里路坳上113号,原房系周崇章之遗产,出租前由周慧儒、周勋儒、周人军、周怀玉、周人英、郭理英、杨世仙等继承人、转继承人共有。一九五九年,遵义市万里路成立坳上蔬菜店,该店主任胡国仙向周勋儒(一九七五年死亡)承租了该房,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元。(据一九五三年税务登记卡对周氏房产的记载:讼争之房面积为66.7平方米,质量为穿逗平、穿草平、土草平结构的茅草房)。一九六二年后,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征得周家同意,将承租房屋进行改建,以后又陆续修缮。一九七四年,蔬菜店将该房拆除重新扩建,使该房的结构、面积发生了质的变化、现讼争之房面积为151.59平方米,结构为砖木结构。对此,周家也未提出异议。

       二、起诉和一、二审意见
     
  一九八六年,周慧儒等向遵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返还租赁房屋。遵义市法院以1986年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房屋租赁关系继承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周慧儒等不服,上诉于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以(1987)民上字第165号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尔后,遵义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87)法民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周慧儒等与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关系,租金以91.3平方米(应为66.7平方米)计算,可略高于房管部门所订的租金标准。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时提出了两种意见请示我院:一、维持遵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租佃关系继承有效,房租可比照国家和市场价综合考虑;二、用补偿1000-1500元的办法将属周氏的部分产权确权给万里路蔬菜店。

       三、我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我院审判委员会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第六次会议讨论认识不一致,也有两种意见,鉴于该案涉及政策法律问题,为了便于今后处理好类似案件,决定向你院请示:
     
  1.讼争之房系周家房产,万里路蔬菜店承租113号房屋后,将该房拆除重建,应负主要责任,而周家在蔬菜店拆房重建时,并未提出异议也有一定责任。鉴于原房已不存在,可考虑用侵权赔偿的办法。因此,原则同意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二种意见,即用补偿的办法由万里路蔬菜店对周氏的原房进行补偿,万里路蔬菜店重建的房屋归蔬菜店所有。
     
  2.周氏原房虽不存在,但主要责任在蔬菜店。由法院判决对原房进行补偿的法律依据无把握,故同意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种意见:维持周慧儒等与万里路蔬菜店的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按66.7平方米计,租金标准可比照国家价和市场价综合考虑。
     
  我院倾向第一种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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