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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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时间:2006-4-19 22:31:57 阅读次数:139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一、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范围:国有土地 对象:单位或个人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第二点“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7、申请划拨的,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四、申报需提交材料目录及份数 (一)、属指定用地者的,如协议出让、划拨、租赁、补办出让等,由用地者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3份); 2、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3份); 4、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属单位的提供); 7、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批准文件(原件3份,属单位的提供); 8、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整幅复印);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3份); 10、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3份); 11、属外商投资项目的,提供外商投资批准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属大型建设项目用地,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1份); 13、属旧城改造用地的,提供旧城改造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4、属企业改制的,提供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5、用地批准文件,属租赁和补办出让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份); 16、国土局地籍科出具的土地权属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有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复印件3份); 17、属法院拍卖的还须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国土局给法院的公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3份); 18、属于重大项目的需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复印件3份)。 19、经国土局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及备案表(复印件3份); (二)、未确定用地者的,如需招拍挂出让,由国土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国土部门向政府提出供地方案的请示(原件1份); 2、国土部门拟定供地方案;(原件1份) 3、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4、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整幅复印); 5、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原件3份); 6、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3份); 7、经国土局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及备案表(复印件3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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