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菏泽市城区拆迁房屋装饰装修有关补偿问题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号
为积极实施城市化战略,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解决菏泽市城区部分居民突击装饰装修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菏泽市城区拆迁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补偿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住宅装饰装修应按照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不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的,属违规装饰装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时需要拆迁房屋的,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禁止一切对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 二、对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在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给予补偿。对违规的房屋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三、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委托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所拆迁房屋及其装饰装修进行估价,也可单独进行评估。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的评估,按照实事求是,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以当地当时的市场价结合成新折旧进行估价。 五、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装饰装修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经评估。 六、对蓄意串通、合谋以骗取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干扰拆迁工作的建材经营者、承担装饰装修者和房屋所有人,依法进行处罚。 七、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怂恿或违犯规定私自办理装饰装修手续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九《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