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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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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来源:admin 时间:2006-4-19 8:56:40 阅读次数:1666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替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他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下列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折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一)

拆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字第××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被拆迁人)于××××××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市公证处

   公证员

   ××××××

  

公证书格式(二)

拆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字第××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被拆迁人)的共同代理人×××××××××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市公证处

   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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