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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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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什么情况下的拆迁是合法的
·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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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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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原告主体是否合格?

原告主体是否合格?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7 7:58:46 阅读次数:1555

    吕某原系某建安公司下属工程处的法定代表人。199512月,该工程处与某工商局签订宿舍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实际由吕某组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施工,所需款项均由吕某个人拆借垫付。工程处未对工程投入资金,建安公司也仅按内部交易习惯收取管理费。199610月,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工商局使用。其间,工商局向吕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尚有54万未付。19997月,该工程处撤销。
    
之后,吕某多次向工商局催讨欠款未果。但到了20023月。工商局与建安公司突然针对该项欠款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经双方确认,工商局尚欠建安公司工程款521467.71元;工商局保证在四年内于200512月底前分四批还清所欠工程款;工商局如按前述规定还清欠款,建安公司将放弃加偿滞纳金。
    
对此,吕某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于20028月,以还款协议属恶意串通行为和建筑公司、工商局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计79.9万元。但在审理中二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具备主体资格,同时坚持认为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是工程实际权利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属恶意串通行为,被告建安公司处分该权利的行为无效,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工程款为521467.71元,应予确认。滞纳金的计算,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工商局应向原告履行义务,被告建安公司虽不承担债务责任,但应对原告权利的实现,负担协助结算、开票义务。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工商局给付原告吕某工程款521467.71元,并支付滞纳金277532.29元; 

【评析】

    
争议焦点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合议庭最终没有采纳该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合同的形式主体虽然是工程处,但实际施工人是吕某。吕某以工程处的名义与工商局签订合同,是一种挂靠行为。合同签订后,所有与工程有关的合同施工主体应尽的义务,也均由吕某独立完成。工商局付款也是给吕某个人的。其次,建安公司未对工程有任何投入,诉讼中建安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工程有资金、劳务或技术等投入。第三,建安公司收取了吕某的管理费。综上,原告吕某不仅是被告建安公司的职工,更重要的他是合同的实际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受者,当然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二: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合议庭为什么一方面否定了二被告签订协议的行为,另一方面又确认了协议中的工程款数额?首先,合同形式上是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但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原告与被告工商局,双方因合同的实际履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被告建安公司按其内部交易习惯,收取原告管理费。应当为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做出积极的帮助工作,而在原告权益受到多年损害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仍与被告工商局签订还款协议,并将还款时间推迟至2005年底还清,且放弃滞纳金。该协议显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恶意串通行为。第三,双方虽属恶意串通,但也不能全盘否定该协议的效力,否则,赖以支持原告诉请的欠款数额则无依据。欠款数额521467.71元仍应认定有效。如此认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又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同时也反映提出对己不利的证据害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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