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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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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谈谈工程造价的鉴定问题

谈谈工程造价的鉴定问题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7 7:48:52 阅读次数:1458

  【案例分析】
  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其上级单位某厂的一幢住宅楼,然后转包给包工头李某。双方于1999620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在合同中,甲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发包人,乙方李某作为承包人,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付款和结算办法为执行甲方的资质费率编制预决算,按进度比例拨付料款及生活费,同时还约定其他事项。工程于20013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甲方的上级单位即建设方已和甲方进行了结算,而甲方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剩余的部分始终没有与乙方结算,工程完工后,甲方收回了工程图纸及签证,乙方由于没有保存有结算资料,无法提供结算文件。在多次要求结算无果的情况下,乙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双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在诉讼中,甲方提供了结算资料,乙方请求法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以什么标准作为结算依据或者造价鉴定标准却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以合同约定作为鉴定依据,理由是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是执行甲方的资质费率编制预决算(即90定额),应按90定额甲方的资质三级作为收费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广西在1998年公布了新的预算定额(简称98定额),该规定从1999年开始执行,而合同签订的时间在19996月,应按98定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由于该合同是非法转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应按当时的定额收费。


【同望分析】
  在本案中,合同虽然约定按资质作为收费标准,但由于本合同是转包合同,受转包人即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能否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或作为鉴定标准?合同签订时,地方政府已颁布新的预算定额,是否必须要执行新的定额?
  笔者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是非法转包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但由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已将劳务、建筑材料及技术物化成建筑物,不适用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如何补偿?这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结算问题。一般而言,合同无效就不应该取得预期的结果,为什么该《解释》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有人认为,《解释》确定了一个新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无效的价款结算与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直接挂钩的原则,即工程质量至高无上的原则。我认为除了工程质量至高无上的原则外,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处理原则,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也即是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问题。从本案来讲,双方都有过错,但过错首先在转包方,因为转包首先就是错误的,即使转包,也有权选择受转包方,受转包方没有相应资质,转包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合同结算条款就有效,实际上便造成合同无效而结算条款有效了。
  既然按有效条款进行结算,我认为本案就应该按该条款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即按照《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虽然合同签订时,广西已经实行了新的定额(即98定额),而合同约定却是旧定额(即90定额),但由于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文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订立与现行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在执行新的定额的同时,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旧的定额。
  对于由谁确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委托造价鉴定部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首先要给造价鉴定部门确定造价鉴定的价格标准。虽然工程造价的计算具有专业技术性特点,但是采取什么价格标准或适用什么定额标准,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价格问题是一个实体事项,是不能由中介机构代替法院作出确定的。比如本案,是应该按90定额还是98定额,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法院不作出裁决,造价鉴定部门通常会适用98定额,但98定额是否符合本案的实际,造价鉴定部门是无从作出判断的。他只是按法院确定的价格或标准,用其专业技术进行鉴定或审价,履行的是程序问题。
  在工程造价鉴定问题上,工程造价鉴定部门不能代替法院作出裁决,法院当然也不能代替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就专业技术问题作出指示。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和法院应该各司其职,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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