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频道:  济南  菏泽  青岛  威海  莱芜  日照  烟台  济宁  淄博  临沂  德州  东营  潍坊  滨州  泰安  枣庄  聊城    咨询热线: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本网站将竭诚为各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工程质量索赔、工程款追索等各类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代理,为各类建设企业代理项目投资和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发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物。
   服 务 项 目
·法律咨询、培训业务
·行政诉讼业务
·行政复议业务
·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刑事诉讼、申诉业务
·听证业务
   合 作 媒 体
·山东卫视
·齐鲁晚报
·山东法制报
·中国舆论监督网
·北京法制报
·济南电视台
   实 用 指 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什么情况下的拆迁是合法的
·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推 荐 文 章
·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法 律 联 盟
 
当前位置:首页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利用“286”保护自己

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利用“286”保护自己
 
来源:admin 时间:2007-4-7 7:32:08 阅读次数:1447

     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工程承包人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愈演愈烈,以致许多工程承包商经营举步维艰。为减少工程承包商的经营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在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286条中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对其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明确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下面笔者就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如何利用该规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期望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所启示和帮助。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

     所谓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由《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在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又经合法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点如下:

       (一)、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无须公示的法定担保物权。该项权利的设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创设。该权利的成立无须公示,即无须登记,也无须占有该工程作为公示的要件,是当然的成立。

     (二)、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由法律直接规定。

     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由当事人约定,并非法定。其他债权,就是除享有优先受偿权及抵押权之外的债权。

     根据《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也就是说: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其他债权发生冲突时,首先必须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其次清偿享有抵押权的债务,然后清偿其他债务。

     第二,法律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时,不得对抗该建设工程的房屋买受人。也就是说,当消费者交付的,用来购买承包人建设的商品房的全部和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事是生存权,是至高无上的,而工程价款则一部分涉及生存权(工资部分),一部分涉及经营权。

     在消费者权益与承包人权益发生冲突时,当然应是消费者权益优先,但其应具备下列条件:(1)买受商品房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商品房者不在其列。(2)该消费者必须是已交付了购房款的全部或大部分,即必须超过购房款总额达百分之五十。此外,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必须依照商品房预售、销售办法在房产部门进行了登记,否则无法认定的购买行为也不在认定为商品房的买受人之列。以上两个条件缺乏其一都不能对抗承包人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三,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于不宜变价或拍卖的工程有一个例外,即在行使权利时,对于不宜变价或拍卖的工程,其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具体那些工程不宜折价或拍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为:国防工程、保密工程以及一些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广场、花园等公用设施。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及办法〗

     要充分保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当按照依法、及时、合理的原则进行。

     (一)、合法催告,排除妨碍。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此程序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经程序。行使合法的催告这一行为,就排除了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障碍。在行使催告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向发包人催告,不能漏列,否则有可能因漏列使后来的权利无法行使。

     2、催告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后立即催告,要为行使优先受偿权保留足够的时间。关于合理期限,如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若双方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版)那么合理期限应为56天。若合同上没有约定催告的合理期限,由承包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15天(自接到催告通知起算)。

     3、催告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工程价款金额。在形式上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际行使。经过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选择与发包人协商就所建工程折价行使优先权,还是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行使优先权。

     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申请必须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的6个月内主张,否则权利丧失。即使合同约定竣工6个月后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也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后的6个月内行使。

     3、工程款应包括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损失部分,所受损失按普通债权处理。若双方对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就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法院裁决工程款额,并同时请求行使工程款优先于受偿权。至于承包人申请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这个权利什么时候能真正落实,则没有特殊的法律限制。

     总之,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受偿权这一权利的设定是建设市场法律制度的一次革命,工程承包人有了这只盾牌,就可以依法解决让人困扰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了。

法 律 法 规
国际贸易法律 外商投资法律 反倾销法律 公司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 房地产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法律 金融法律法规 证券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 合同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律
损害赔偿法律 票据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 海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律 物业管理法律 省高院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拆迁征地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 http://www.cqzsb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拆迁律师 山东拆迁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律师 山东拆迁补偿律师
拆迁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山东土地征收律师 山东土地纠纷律师 济南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土地划拨律师 山东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青岛拆迁律师 菏泽拆迁律师 济宁拆迁律师 烟台拆迁律师 潍坊拆迁律师 淄博拆迁律师 德州拆迁律师 日照拆迁律师 枣庄拆迁律师 威海拆迁律师
东营拆迁律师 滨州拆迁律师 泰安拆迁律师 聊城拆迁律师 临沂拆迁律师 莱芜拆迁律师
地址:山东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 邮编:250022 电话:0531-66818844 传真: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总访问量: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ICP备09026801号 | 设计维护:亿企互联 友情链接: 土地征收律师 | 拆迁律师 | 专业拆迁律师 | 动平衡机 |医疗纠纷律师
动平衡机 | 济南动平衡机 | 济南儿童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