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三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三亚公司)为了一项房地产开发工程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简称四川公司)签定了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四川公司承建该大厦工程;部分工程分包时,其工程价款由四川公司与分包单位结算。之后,四川公司与当地某公司就打桩降水工程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工期40天;四川公司每月按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余款由该分包公司垫付,降水工程结束后30日内,四川公司付清工程余款。 1999年2月,不知什么原因,三亚公司和现场监理向四川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决定从当日下午16时开始停止降水,四川公司和分包公司接此通知后也停止了降水。没想到的是,此后工程再也没有重新开工。 在整个施工期间,分包公司剩余部分的工程款一直没有得到,于是一纸诉状将四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结算、支付工程欠款,并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四川公司要负责任 在当地法院审理此案时,双方就谁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负责出现争论。四川公司称停止降水是三亚公司的要求,主要责任应由三亚公司承担;同时认为自己作为总承包单位,在法律上只是负有转付工程款的义务,而建设单位应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分包公司则认为,四川公司是总包单位,应按合同直接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没有合同及其他利害关系,分包单位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分包公司与四川公司的分包合同有效。由于三亚公司和四川公司的过错造成分包公司工期延长,至今尚未恢复施工,故分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结算、付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同时,由于四川公司与三亚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明确,分包工程价款由四川公司与分包单位结算,三亚公司与分包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没有向分包公司付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据此判定:上述分包合同终止履行;四川公司根据法院委托审价的结论付清剩余工程款。 一审后四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当地中院,并将三亚公司和分包公司一同列入被上诉人,结果中院维持原判。
谁是被告很重要 打官司除了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告”之外,“要告谁”也同样重要。告错了人,法庭不会支持你的诉讼;多告了人或少告了人,也很可能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只有明确了自己要告的是谁,才能充分主张权利。 在本案中,分包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明确认定被告就是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四川公司,而没有涉及建设单位,其告诉有充分的理由,当然受到法庭的支持。四川公司在上诉时认错了本案的关系人,将三亚公司也列为被上诉人,而其实三亚公司与四川公司的纠纷是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完全可以另案起诉,而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在本案中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应该如何确定谁是被告呢?很简单,要看合同是如何签定,和谁签定。如果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总包和分包三方共同签署的,那么在诉讼时可以将除己方之外的双方都列为被告。但如果只是双方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只能将对方告上法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