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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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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向谁要?
 
来源:admin 时间:2006-10-20 22:08:47 阅读次数:1170

    1996年三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三亚公司)为了一项房地产开发工程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简称四川公司)签定了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四川公司承建该大厦工程;部分工程分包时,其工程价款由四川公司与分包单位结算。之后,四川公司与当地某公司就打桩降水工程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工期40天;四川公司每月按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余款由该分包公司垫付,降水工程结束后30日内,四川公司付清工程余款。
    1999年2月,不知什么原因,三亚公司和现场监理向四川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决定从当日下午16时开始停止降水,四川公司和分包公司接此通知后也停止了降水。没想到的是,此后工程再也没有重新开工。
    在整个施工期间,分包公司剩余部分的工程款一直没有得到,于是一纸诉状将四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结算、支付工程欠款,并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四川公司要负责任
    在当地法院审理此案时,双方就谁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负责出现争论。四川公司称停止降水是三亚公司的要求,主要责任应由三亚公司承担;同时认为自己作为总承包单位,在法律上只是负有转付工程款的义务,而建设单位应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分包公司则认为,四川公司是总包单位,应按合同直接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没有合同及其他利害关系,分包单位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分包公司与四川公司的分包合同有效。由于三亚公司和四川公司的过错造成分包公司工期延长,至今尚未恢复施工,故分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结算、付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同时,由于四川公司与三亚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明确,分包工程价款由四川公司与分包单位结算,三亚公司与分包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没有向分包公司付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据此判定:上述分包合同终止履行;四川公司根据法院委托审价的结论付清剩余工程款。
    一审后四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当地中院,并将三亚公司和分包公司一同列入被上诉人,结果中院维持原判。

谁是被告很重要
    打官司除了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告”之外,“要告谁”也同样重要。告错了人,法庭不会支持你的诉讼;多告了人或少告了人,也很可能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只有明确了自己要告的是谁,才能充分主张权利。
    在本案中,分包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明确认定被告就是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四川公司,而没有涉及建设单位,其告诉有充分的理由,当然受到法庭的支持。四川公司在上诉时认错了本案的关系人,将三亚公司也列为被上诉人,而其实三亚公司与四川公司的纠纷是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完全可以另案起诉,而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在本案中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应该如何确定谁是被告呢?很简单,要看合同是如何签定,和谁签定。如果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总包和分包三方共同签署的,那么在诉讼时可以将除己方之外的双方都列为被告。但如果只是双方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只能将对方告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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