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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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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分包方能否将发包方作为被告

分包方能否将发包方作为被告
 
来源:admin 时间:2006-10-20 22:05:53 阅读次数:1271

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利星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中鼎世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案情简介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本案工程的土建部分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中成公司);杭州利星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原名杭州西湖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上海中鼎世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该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上海公司)。199788日,上海公司与杭州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建杭州西湖国际饭店。上海公司自19971220日起与中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由中成公司承建杭州西湖国际饭店的土建部分。1998419日开工,199983日主体封顶,土建工程完工。同年1030日中成公司将结算报告提交上海公司,上海公司118日确认并交给杭州公司。1221日,杭州公司、上海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了结构工程中间验收,验收结果为优良等级。但上海公司和杭州公司在先后支付中成公司工程进度款13216万元后,对余款多次承诺付款而实际不付。中成公司遂于2000119日起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争议焦点
 

  杭州公司和上海公司辩称: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备结算条件;中成公司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成公司则认为:其依约仅承担土建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指主体工程中间结构验收,故已具备结算条件。上海公司、杭州公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量增加、图纸迟延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他们承担。
 

  杭州公司辩称:其与中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州公司当时的经办人张为志因商业受贿犯罪嫌疑已被立案侦查,要求本案要等张为志案审结后再行审理;中成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主体工程转包的规定,合同是无效的。中成公司则认为:杭州公司1998103日致中成公司的书面函承诺支付工程款,是实质上的发包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19978月到1999年底,张为志代表杭州公司在合同、补充协议等资料上签字,杭州公司从未有异议,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由此引起的责任应由杭州公司承担,而张为志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与本案系不同事实引起的,依法可分别审理,无须中止本案审理;合同签订于19971220日,应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而不能适用19983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且上述合同是经杭州公司确认的,上海公司名义上系总包单位,实际上系施工代管人,行使的是工程管理权,合同主体适格、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
 

  ■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中成公司的相关证据,并据此判决:1.上海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中成公司工程款61808170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滞纳金自20001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2.杭州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杭州公司和上海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无合同约定,中成公司在提交结算报告前,未提出上海公司有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不予支持外,对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全部予以维持。目前本案全部判决款项和双倍的逾期付款的利息等已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执行完毕。
 

  ■ 办案要点
 

  要点之一:深入细致地剖析全案证据材料,准确把握杭州公司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形式。杭州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不是19971220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依一般规定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被告,无须与上海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鉴于上海公司的支付能力已发生严重危机,且已对杭州公司采取财保措施,如无法将杭州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使其与上海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话,将使中成公司面临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不到工程款的结局。因此,在诉讼伊始,我们就将是否能让杭州公司与上海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本案重点主攻方面。经调查分析发现,杭州公司多次参与会议纪要的签署,参加了土建工程的中间结构验收,并分4次直接向中成公司支付工程款累计达1256万元;而且在1998103日杭州公司给中成公司出具书面函承诺工程款支付事宜凡业主未能及时到位,总包方又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由业主负责付给。杭州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已实际上加入到上海公司与中成公司的合同关系之中。因此,将杭州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使其与上海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要点之二:准确理解竣工验收概念,确定工程已具备结算条件。依一般理解,工程竣工验收即指整个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而中成公司仅承建土建工程,不包括安装和装潢,在中成公司起诉时,整个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如法院认定工程尚未竣工,工程就不具备结算条件,则中成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也就无依据。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应按合同内容来理解竣工验收的新观点。中成公司依合同仅承建土建工程,因此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是指主体结构通过竣工验收。而现工程已通过由中成公司、上海公司、杭州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共同参加的中间结构验收,达到优良等级,已具备结算条件。
 

  工程欠款纠纷案件往往具有涉案标的数额巨大、证据材料众多、涉及建筑领域的专业概念等特点。因此,作为此类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深入细致地剖析全案证据材料,充分了解建筑领域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运用。作为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正是施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充分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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