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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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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什么情况下的拆迁是合法的
·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推 荐 文 章
·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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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山东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山东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8 10:00:48 阅读次数:1516

为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山东省今年将在17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用好民间资本。

  记者从3日召开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初步规划,17市每市设1家试点公司。按照性质的不同,每家注册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经营上严格落实“只贷不存”。

  在试点范围上,省政府确定全省17市同时开展,原则上每个市选择一个县,或者县级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每个县(市、区)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这些试点县(市、区)应该具备民营经济活跃、金融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条件。

  被选为试点公司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主要有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其中,主发起人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企业中选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其资产负债率不应该超过70%,连续3年盈利,并且在1400万元以上。其中,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的县可以适当降低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实收货币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后,按照公司的性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适应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特点,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原则,严禁非法集资以及变相吸储公众存款。每家公司不能跨县经营。

  经济界人士认为,作为一种创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山东这样一个经济大省有明显的导向意义,对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有巨大推动作用,将逐步整合民间资本力量,让民间金融走出“地下状态”。

  ■每个试点县(市、区)设1家试点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

  ■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

  ■公司须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原则

  省经贸委调查发现,今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项目潜在资金缺口达748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对全省中小企业来说——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对全省中小企业可谓一场及时雨。”山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经贸委的有关人士认为,该项试点非常及时,试点成功后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

  省经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12个省直部门对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纺织服装、食品、农副产品加工、家电及配套业四个行业现状进行了全面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全省中小企业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难度加大、资金紧张。

  调查发现,今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项目潜在资金缺口达748亿元。潍坊市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300亿元以上,其中仅食品工业的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就超过100亿元。博兴县有4000家中小企业,上半年获得银行贷款的只有80家。

  在对全省270家中小纺织服装企业的调查中,上半年需要银行贷款20.7亿元人民币,实际只得到了7.1亿元,缺口达13.6亿元。许多中小企业为维持资金链,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不高息拆借民间资金。

  据分析,造成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原因很多。资本市场发育迟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门槛太高。另外,融资体制不完善、融资渠道单一,银行信贷产品创新不够,难以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

  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当前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对于加快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事好事也是难事

  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比一般企业更大的经营风险。对有关部门来说,监管难度也很大——

  “这是一件新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山东省有关领导这样评价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难事”,就是指这一新事物存在着比一般企业更大的经营风险,监管难度很大。针对这次试点,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都将在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公司运作方面制定一系列措施。

  公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说,小额贷款公司将纳入公安重点防范范畴,在打击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的同时,切断非法资金的流通渠道,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良好环境,确保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据了解,我省以从事非法借贷拆借为代表的“地下钱庄”、“合会”和“抬会”等有所抬头,今年前7个月,全省公安机关共立金融犯罪案件493起,涉案金额9.9亿元。

  银监局将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确保全部为实收货币资金,确保“只贷不存”原则,严禁社会集资入股,严禁关联股东控股,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非法集资。试点成功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成熟规范的企业,可以转化和改造为村镇银行。

  据有关人士分析,上世纪90年代在农村盛行的“基金会”曾给社会带来很大伤害,也成为当时社会不安定因素,经过三年的专项治理才逐渐化解了风险。

  即将面世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不能碰“吸收存款”的“高压线”。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如果按照有关政策运作,盈利空间并不大,而这又与企业天然的逐利倾向相矛盾。在这方面,如果不从制度上加以严格限制,很难保证不会走偏。如何把握好监管的尺度,将是有关部门面临的一个艰难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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