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制度不能“剥夺”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除非这种剥夺是通过税收的方式,否则就有违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而通过征收将一部分人的财产为公众使用,甚至不是公众使用而作为商业利益为少数人获取,这有违社会正义。
给予政府部门经济利益从而刺激其执行制度的积极性,这样的积极性很快就会走向制度设计的反面,受利益驱动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无疑会尽可能的选择增量征地,政府取得巨额土地收益成为土地储备制度得以执行的动力,使“土地财政”得以膨胀。
基于上述,建议立法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审视这一当前政府参与土地市场经营的法律制度,制定《土地征收法》,废除土地储备制度的“为卖而储”,还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因建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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