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土地价格欠合理,主要表现在收储时的低价和拍卖时的高价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在一次谈话中说,我国自改革以来通过低价向农民征地,然后高价出售,已从农民手中拿走了2万亿(《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9日)。而据中国人民大学周孝正教授研究,自改革开放初至今,全国耕地由20亿亩锐减到18亿亩,如果按照每亩土地价值20万元计算,农民为中国的现代化奉献了近40万亿(《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土地流转,引起新一轮圈地运动》2008年11月17日)。
(1)由于政府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一旦土地被划入征地范围,不管原使用者是否愿意,都会被征用,因而带强制性,法律规定应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过低,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由于缺乏建设资金和各参与方利益的分割,被征用地者得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明显失实,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据中国土地勘测研究院的一项统计,仅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为2419.79亿元,出让土地为12.423万公顷(《中国建设报》2004年3月23日)。根据这一数据推算,平均每亩土地出让费约为13万元;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计算,一个被征地农民一亩土地能获得的补偿在7000—10000元左右。由于土地出让的巨大利益,又以政府权力为支撑,使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征收行为可以极低的成本又轻而易举;再以政府垄断的地位拍卖出让,在政府征地—储备—出让的各个环节都有巨大利益,驱使着地方政府不停地为卖而征的储备土地,地方政府从中获得巨大的土地收益,使本来应该受政府监管控制的土地规划被政府自己冲击的无影无踪。以法律的形式破坏法律,以规划的形式打破规划,这种情形在有些地方可谓屡见不鲜,使得土地征收储备开发陷入一片混乱。
(2)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城市政府正是凭借其权力维持的土地市场垄断行为人为的抬高了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另外,土地资源天然的稀缺性及其对于开发商来说严重缺乏的不可替代性,使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几乎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创造超额利润的效能。
(3)有些企业之间变相采用协议方式以低价转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更令人沮丧的是,由政策造成的土地供给差异必将使新的土地灰色市场得以形成,对更高经济利益的追逐将激励得到划拨土地的开发商竭力改变原来的规划,从而形成新的土地腐败并使市场竞争秩序趋于混乱。根据媒体的报道,在2001年重庆“江南大学城交院片区”地产项目建设中,重庆交通学院以大学园区需要扩张以及修建教师宿舍为由以每亩近2万元价格征用农民1270亩土地,然后交由下属的江南大学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景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对其中的981亩进行开发。这一地段的商业开发用地公开转让的价格每亩至少是60万元,江南大学城置业有限公司给重庆天景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的价格是每亩40万元。从这个所谓的公共利益的土地项目中可以看出,政府征收土地是给了农民2万元,江南大学城置业有限公司一倒手获得38万元,开发商重庆天景置业有限公司获得20万元,而政府分文未得,土地增值利益落到了单位和私人的口袋里(《甘肃农业》2005年第12期)。
(4)在包括土地储备在内的征地中,是通过将大量农地变为非农用地储备起来,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建设用地,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吞噬。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形成土地自由转让的市场,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农村仍长期远离城市、远离工业化。城市以国家的名义理所应当的获取了农村的土地,这个过程依靠的是国家的强制力,而没有依赖市场的力量。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所得到的远远比不上农民所付出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在2007年说,“我们在快速的工业化过程中,土地大幅度增值,农民拿到的土地增值收益还是太少了。去年,我见了一个韩国的前总理,他说韩国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农民的土地价格上涨了30倍。我们看一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郊区,农民真正拿到的土地补偿连5倍都没有。农业土地变成非农业土地完全是不平等的,农民的宅基地也没有商品的属性,更不是一种完整的物权。我认为我们中国农村的改革经历了这么长的阶段以后,我们在保护农村的土地权益,让农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方面,应该迈出更大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