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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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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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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形成新的社会不公
 
来源:土地征收律师网 时间:2011-8-26 20:34:27 阅读次数:1487

有些地方土地价格欠合理主要表现在收储时的低价和拍卖时的高价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在一次谈话中说,我国自改革以来通过低价向农民征地,然后高价出售,已从农民手中拿走了2万亿(《中国青年报》200429)。而据中国人民大学周孝正教授研究,自改革开放初至今,全国耕地由20亿亩锐减到18亿亩,如果按照每亩土地价值20万元计算,农民为中国的现代化奉献了近40万亿(《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土地流转,引起新一轮圈地运动20081117)。

1)由于政府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一旦土地被划入征地范围,不管原使用者是否愿意,都会被征用,因而带强制性,法律规定应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过低,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由于缺乏建设资金和各参与方利益的分割,被征用地者得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明显失实,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据中国土地勘测研究院的一项统计,仅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为2419.79亿元,出让土地为12.423万公顷(《中国建设报》2004323)。根据这一数据推算,平均每亩土地出让费约为13万元;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计算,一个被征地农民一亩土地能获得的补偿在700010000元左右。由于土地出让的巨大利益,又以政府权力为支撑,使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征收行为可以极低的成本又轻而易举;再以政府垄断的地位拍卖出让,在政府征地—储备—出让的各个环节都有巨大利益,驱使着地方政府不停地为卖而征的储备土地,地方政府从中获得巨大的土地收益,使本来应该受政府监管控制的土地规划被政府自己冲击的无影无踪。以法律的形式破坏法律,以规划的形式打破规划,这种情形在有些地方可谓屡见不鲜,使得土地征收储备开发陷入一片混乱。

2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城市政府正是凭借其权力维持的土地市场垄断行为人为的抬高了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另外,土地资源天然的稀缺性及其对于开发商来说严重缺乏的不可替代性,使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几乎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创造超额利润的效能。

3)有些企业之间变相采用协议方式以低价转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更令人沮丧的是,由政策造成的土地供给差异必将使新的土地灰色市场得以形成,对更高经济利益的追逐将激励得到划拨土地的开发商竭力改变原来的规划,从而形成新的土地腐败并使市场竞争秩序趋于混乱。根据媒体的报道,在2001年重庆“江南大学城交院片区”地产项目建设中,重庆交通学院以大学园区需要扩张以及修建教师宿舍为由以每亩近2万元价格征用农民1270亩土地,然后交由下属的江南大学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景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对其中的981亩进行开发。这一地段的商业开发用地公开转让的价格每亩至少是60万元,江南大学城置业有限公司给重庆天景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的价格是每亩40万元。从这个所谓的公共利益的土地项目中可以看出,政府征收土地是给了农民2万元,江南大学城置业有限公司一倒手获得38万元,开发商重庆天景置业有限公司获得20万元,而政府分文未得,土地增值利益落到了单位和私人的口袋里(《甘肃农业》2005年第12期)。

4)在包括土地储备在内的征地中,是通过将大量农地变为非农用地储备起来,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建设用地,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吞噬。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形成土地自由转让的市场,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农村仍长期远离城市、远离工业化。城市以国家的名义理所应当的获取了农村的土地,这个过程依靠的是国家的强制力,而没有依赖市场的力量。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所得到的远远比不上农民所付出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在2007年说,“我们在快速的工业化过程中,土地大幅度增值,农民拿到的土地增值收益还是太少了。去年,我见了一个韩国的前总理,他说韩国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农民的土地价格上涨了30倍。我们看一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郊区,农民真正拿到的土地补偿连5倍都没有。农业土地变成非农业土地完全是不平等的,农民的宅基地也没有商品的属性,更不是一种完整的物权。我认为我们中国农村的改革经历了这么长的阶段以后,我们在保护农村的土地权益,让农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方面,应该迈出更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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