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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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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荐 文 章
·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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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要保护农民利益 就必须改革征地制度
 
来源:土地征收律师网 时间:2011-8-26 20:17:17 阅读次数:1230


  主持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嘉宾:

  刘守英  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组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

  王小映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副研究员

  庄乐民  河南省漯河市土地局

  土地财政让政府欲罢不能

  《中国经济周刊》: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2005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当前困扰中国的七大社会问题中,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排在首位。当前的征地制度存在哪些制度缺陷?

  刘守英: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造成政府与民争利,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垄断供地。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在一级市场上,政府很容易利用行政权力,对这类土地实现供应垄断。二是土地储备中心功能异化。政府通过储备土地,成为土地的直接经营者。三是形成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王小映:首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城镇经营性用地逐步纳入了有偿出让使用轨道,对城镇公益性用地则继续保留实行划拨使用,建立起了区分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在集体农地转用中,无论是出于公共目的还是私人目的,都通过动用土地征收权取得集体土地,土地征收权被滥用;其次,城镇土地市场不断深化并越来越细分,土地资产的市场价格得到显化并不断增值,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导致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征地补偿标准低也为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留下更大空间,驱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再次,土地征收程序不尽完善,保障被征地农民参与的协商机制不健全,被征地者难以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直接引发了大量的征地补偿和安置纠纷。

  庄乐民:我做基层土地工作多年,从我这些年从事土地工作的经验看,失地农民的补偿是一个问题。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1999年修订实施的,尽管国家新《土地管理法》修订以来,也提出了一些相关配套的安置措施,比如留地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等等,但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个整体配套措施。比如对失地农民纳入社保该怎么纳入。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只是一个部门,不可能把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失业就业保障等都管住。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一种社会行为,不应该只是提一提。

  对失地农民应按市价补偿

  《中国经济周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征用农民的土地,最高只能以征地前三年该土地平均年产值的30倍补偿。这意味着不管这些土地今后何种用途,价值如何,征用时只能按照农村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标准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土地补偿的标准该怎么调整?

  刘守英:最根本的办法是按土地的财产价值,给予失地农民按市价补偿,但由于土地背后的利益关系复杂,改革恐难一步到位。不过,近几年一些地区的经验值得注意。我们发现,面对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加及社会矛盾激化,在东部一些地区,政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断做出变通和让步,在这些地方性创新中,财产性补偿受到农民的欢迎。最直接的办法是,调高土地年产值的标准。东部各省的许多地方都开始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浙江多个县市在2003年后均上调了实际补偿,达到平均每亩近3万元,超出1999-2002年约2.3万元左右的均值。有些地方政府还设计了一些让农民集体受益的办法,如给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经济发展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标准厂房、铺面等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有的村集体通过旧村改造,增大农民宅基地面积,让农民获得房租收入,是最具实效的补偿办法。

  王小映:近期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种办法是制定统一的土地年产值标准,并提高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倍数,这种办法简便易行,在农业区可以使用;另一种方法是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发现的工业地价作为重要的参照基准之一,综合考虑土地的区位、产值、环境等因素,制定征地综合区片价格,作为确定征地补偿的基准价格。从中长期看,理顺农地转用中的经济关系,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补偿,还是要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化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并适度开放经营性农地转用市场,为公益性目的的土地征收补偿提供客观的市场参照,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区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公益性用地和私人性用地的农地转用制度。

  庄乐民:补偿的标准问题,如果要政府直接去补,相对而言,中间环节少了,不容易使资金从中截留。如果是单位征地补偿,因为不懂程序和法律,只是想让这个项目做成,这个时候容易出现寻租行为。我们漯河地区的补偿,都是按照前三年均产值的多少倍补偿。河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是25倍,最高不超过30倍。我们一般都高于法定标准。但是政府主导征地以后,应该把其他的配套措施搞上去。

  改革要从保护农民权利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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