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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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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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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急催征地法律制度改革
 
来源:土地征收律师网 时间:2011-8-26 20:16:22 阅读次数:1296

现行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明显带有要求农民支持国家建设的色彩。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征地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每年征地近20万公顷 征地纠纷占农村案件65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担着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及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对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各地因土地引起的纠纷接连发生。据调查,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22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透露,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他直言,征用农民土地引出的一些矛盾,确实是当前某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要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农民怨言:说征就征,征地费给多少算多少,耕地受损无人管

  2006年的春节刚过,南方某市近郊的人和乡,农民李发根站在几年前还生长着绿油油的麦苗如今却是满目荒凉的地头前,他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修了京珠高速公路后,他这块地的收成就一年不如一年了?

  在这个乡,许多农民和李发根一样,都对征地及征地留下的后遗症不满。据记者了解,1999年京珠高速建设时通过人和乡的几个村,共占用农民耕地四百多亩。

  京珠高速公路的修建占用农民的土地,一亩地一次性给农民补偿6700元,太廉价了。据说从省里拨出的是每亩地9100元,我们到现在也搞不清剩下的2400元飘到哪去了。李发根对《中国经济周刊》抱怨说。

  如果是现在,别说是6000多元补偿,16000元我们也很难接受。李发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是租用土地,年租金按1000元计算,租用6年,农民就可以得到6000元。但买断就不一样,即便是一次性给了16000元,农民却永远失去了这块土地,这意味着今后的生活没了依靠。李发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相比一次性买断,农民更乐意把土地出租。

  更让当地农民始料不及的是,被征的虽是四百多亩地,但未被征的耕地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据悉,1999年在修京珠高速公路的涵洞时,由于要达到涵洞要求的3多的高度,不得不把地平面的地挖得低一些,但是由于排水设备跟不上,涵洞内常年积水,给农民的耕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因为高速公路从农民耕地上跨过去,有很多生产路、田间路都要跨过涵洞,农民经常要从涵洞的这边过到那边,但涵洞常有积水,农民们饱受积水之苦。此外,收割机的高度是3.3,如果涵洞低一点,收割机也不能过去,这也给农民生产带来了很多不便。李发根的不满之情溢于言表。

  当时修京珠高速公路时,有很多群众长期上访。现在事情过去了好几年,农民们认为生米做成了熟饭,也只能忍受。

  如果说涵洞积水只是给农民带来不便,那起土坑问题,确实对农民的耕地带来致命影响。由于修建京珠高速公路需要很多土,不得不从农民的庄稼地里挖,结果庄稼地里的起土坑给农民耕种收入带来很大损失。

  一般来说,阳历的1015号到25号是种麦子的最佳时期。这个时候,如果风调雨顺,我们就想不起起土坑问题,如果遇上雨水涟涟,想不想都难。只好等到11月份或者更晚的时候才能种上小麦。李发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秋季雨水比较多,稍微凹一点的地方都很难种上庄稼,更何况是起土坑。据他们测算,一亩地起土坑的收入比正常田地的收入,每年都要减少一半以上。而这样的起土坑,在人和乡有45百亩。

  现在的农民在占地问题上还没有自主权,政府说要占用哪块土地,就强行占用。虽然有土地规划,但还是很难按照土地规划走,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人和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乡干部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其实在全国城市近郊的农村,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国土资源部一位部门负责人证实,一些地方在征地工作中的确存在补偿低等诸多问题。

专家意见:征地与买地不一样

  相关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加2640万亩,其中81%的新增建设用地来自于对耕地的占用,被占耕地共有2138万亩。而被占耕地后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也比较突出。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2000多万的失地农民,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每年都在以20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而这些年的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逐步由体力型转向专业型、技能型,失地农民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

  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式事件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近几年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行政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但是,总体上来说,并没有打破集体土地国家统一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副研究员王小映向《中国经济周刊》如此评述。

  专家分析认为,征地买地的不同就在于,是强制性的攫取,而是平等的谈判,价格是买方与卖方市场搏弈的结果。当前各地征地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无不因而起。

  公告征地有弊端:造成政府垄断

  按照20011018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征收中必须分别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求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但这个公告却给政府垄断留下了很大空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根据他们的调研,所谓公告征地,第一,是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去征地,因此用地单位和农民不用见面;第二,政府和被征地农民集体之间也没有什么可协商的,政府就是把要征的耕地面积以及应该给予农民集体的补偿告知他们而已;第三,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后,与用地单位签订供地协议。因此,征地的过程,就变为政府根据用地的需求,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从农民那里合法、强制地获得土地。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19981030以前,实施的是协议征地,也就是说,由用地者与所在村组直接见面,双方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国土部门在其中只起一个中介作用,那时农民得到的补偿还多一些。但是实施公告征地后,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去征地,农民所得却下降了。

  现在县乡实行招商引资,如果要建一个厂,开发商不会直接和农民谈征地问题,都是和政府打交道,政府再和农民打交道。但是作为政府,一方面要引进这个项目,一方面要把土地从农民手里拿过来,政府的行政手段起了很大作用。李发根说到。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征地制度规定,因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采取征用的方式,政府先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出让,但是出让的价格是市场价格,而征地时的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极小部分。而这一小部分实际到农民手里的利益又少得可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论是与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要求相比,还是与土地供应的市场价格和土地增值相比,都显得很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副研究员王小映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约束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的要求出发,必须进行征地政策改革,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资料

  征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依靠土地征用取得集体土地,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安排给建设用地者无偿无限期使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中基本上沿用了这种集体土地国家征收取得制度。

  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同时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经过批准而无需征用。

  1998年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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