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两条:一种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另一种就是划拨方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是我国非土地所有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权者使用的方式。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不因此而受损失,所以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内容较之于通过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要受限制的。如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设定抵押,再如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因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无偿收回而消灭。当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其上的建筑物为抵押标的物而抵押权实现的,这种限制仍然存在。此时的限制就是就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要先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抵押权人才能得以优先受偿。这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该款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样的规定也符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为抵押人的国有企业已经破产的,并且该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先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企业已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那么,在抵押权实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价所得价款首先要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相关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0308]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19970428]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0217]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20010815]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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