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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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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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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二
 
来源:admin 时间:2009-10-25 8:34:58 阅读次数:192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越来越红火,整个建筑市场也越来越大;但是,相伴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建筑工程工期长、工程量大,会导致许多纠纷的产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工程质量纠纷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十分常见,一般来说,要处理好工程质量纠纷,需要把握住以下几点:一是质量问题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二是谁对质量问题负有责任,如果各方都有责任,那么各自的责任比例是多少;三是应赔偿的损失有多大。
  一、工程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
  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这类纠纷通常是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承包人返修、重作,而承包人则一般会认为工程质量问题不大,可以改正从而拒绝赔偿,甚至认为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产生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工程用料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标准,或者所安装的设备达不到技术要求、不符合约定规格。总结起来,就是材料本身的问题。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发包人购买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二是承包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以其他品牌代替合同约定的品牌。从实际情况来看,发包人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比较少,承包人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比较多,而承包人之所以那样做,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由于现在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发包方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他们往往会压低价格,同时添加许多苛刻的合同条款,而承包人为了承接工程,通常都会硬着头皮接下来。之后,承包人为了不亏本,或者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往往就会在材料上做手脚。这种现象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十分普遍。
  2、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遵照施工工艺来进行操作。
  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往往不是因为建筑材料的问题,而是施工技术的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的建筑行业尚不规范,充斥着大量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他们或者挂靠有资质的承包人,借他人之手承包工程,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或者弄虚作假,承接与其资质不相符的工程。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他们缺乏相应的资质,技术上往往不过关,在施工的时候经常出现施工不到位等情况,例如,地基没有打好,出现“狗洞”等。如此一来,施工质量肯定不过关。
  另外,也有部分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偷工减料。例如,水泥本来应该铺两次,为了省钱只铺一次的。
  3、因时间紧迫,出现赶工情况,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之所以出现赶工情况,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可能负有责任。承包人由于没有经验,或者前期工作没有抓紧,导致工期不足,往往就会在后期加班加点,草草完事;而发包人有时候则因为要求工程尽快竣工,以便投入使用,不给予承包人足够的工期。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施工材料和技术都没有问题,仅仅是因为时间仓促而没有认真地进行施工。俗话说,慢工出细活,建筑工程尤其如此,客观上需要合理的工期。如果一味地要求快,那么质量肯定得不到保障。
  二、工程质量纠纷的防范办法。
  要防范出现此类纠纷,发包人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购买符合工程要求的材料,同时,发包人应对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出现需要变更材料的情况,应当让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以签证的形式确认。而在承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购买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承包人有无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施工经验。如果没有相应资质,哪怕其报价再便宜,也不能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另外,在承包人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时,也要注意对分包方资质的审查。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防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3、加强对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确保这些工程质量合格。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往往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尤其是隐蔽工程,如果质量不合格,会给整个工程的质量埋下隐患。
  4、确定合理的工期。只有工期合理,承包人才能有可能作出合格的工程来。
  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纠纷的问题,笔者看来,除了做到以上几点之外,还要签订一份公平公正的施工合同。发包人切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添加苛刻的条款或者拼命压低价格。签订一份对承包人不利的施工合同,看似自己捡了个大便宜,其实不然。承包人既然接下这个工程,他的目的就是要获得相应的利润。如果拼命压低他的利润,承包人必然会想方设法,减少成本,从而保证利润不受损或者少受损失。如此一来,偷工减料、偷梁换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到最后也不免成为豆腐渣工程。
  三、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即使作好了防范,有时候工程质量纠纷还是不可避免。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纠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在此,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1、确定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
  工程质量有没有问题,应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认,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应承担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
  2、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确认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后,就应当通过双方来往的信函、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是承包人包工包料,则要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承包人如果没有做到上述的几点,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没有任何过错,又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基本上可以确定是承包人的施工问题了,或者是偷工减料,或者是偷梁换柱等等。
  3、按照实际的损失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
  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而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工程款、要求承包人修理等;如果问题严重的,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重修,并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而如果是由于发包人的过错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等。具体要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4、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工程质量纠纷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尽量找出对方由过错而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在进入到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后,应当提醒当事人尽快申请质量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否则,超过举证期间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笔者要提醒大家,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的生命线,是百年大计。我们要充分重视工程质量问题。而工程质量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其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纠纷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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