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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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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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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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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1:17:55 阅读次数:1825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9月28日  

 

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核前,应当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般应为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15000万元。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各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数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以上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按审批机关核定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予以核定。经营范围后应加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不得从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并存入小额贷款公司经济户口电子档案,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放贷资金来源及放贷经营活动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省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机关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注销、吊销登记和处罚情况分别及时报所在市及省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当地政府。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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