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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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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0:53:54 阅读次数:1590

本文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为“强制责任保险”或“交强险”。根据题述《条例》的规定,现就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规则、投保与承保、索赔与理赔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基本规则

1、目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受害人”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

3、监管:(1)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检查方式:不予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检验、处理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时检查强制保险标志);

(3)责任限额的确定: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4、经营:(1)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

(2)保监会指令或强制保险公司经营。

5、条款:统一的保险条款;

6、费率:实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隐含的意思是费率可以由保险公司制定)

7、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要进行听证)

8、保险费率根据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联动;

9、信息共享:保监会、公安部、农业部、其他部门逐步建立强制保险、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二、投保与承保

(一)投保

1、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2、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第11条);

3、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条12),不得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条13);

4、除三种(注销登记、办理停驶、公安证实丢失)特殊情况外,投保人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16条);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条18);(不办变更,无后果,保险公司似也应承担保险责任)

6、期满续保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条19);

7、期限1年或短期(条20);

(二)承保

1、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条12);

2、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条13);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条14);

4、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唯一情况):

(1)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书面通知投保人,5日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可解除保险合同(14);

(2)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书面通知车管部门(15)。

三、赔偿

(一)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范围

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赔: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赔

(二)垫付抢救费用(财产损失不赔),然后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况:

1、无驾驶资格、醉酒;

2、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三)统一的责任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4、无责任赔偿限额。

(四)赔偿程序

1、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立即答复:告知赔偿程序(27);

2、由被保险人申请赔偿(28);

3、收到赔偿申请1日内,书面告知必须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收到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责任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偿;不属于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

5、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31)

6、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条件和程序:

(1)确因抢救受伤人员;

(2)确需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3)接到公安交管部门通知;

(4)核对;

(5)支付或垫付。

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限额内赔偿责任: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向致害人追偿(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3)责任免除(唯一一项):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对“故意”负举证责任。

分析:以上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除了能够证明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唯一一种情况意外,保险公司对所有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在第(1)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负绝对的、不问过错的赔偿责任,且没有追偿权;在第(2)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受害者:指的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外的人。

分析:(1)《条例》抛弃了“第三者”之概念,代之以“受害人”的概念;

(2)这个范围比过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的范围要宽得多;

(3)《条例》“受害人”的范围刚好与《保险法》第45条、第47条规定的“第三者”精神是一致的。

某种意义上说,《条例》“受害人”的概念纠正了长期以来保险人对“第三者”范围的误导。

3、“抢救费用”及其限额问题。

问题:(1)抢救费用是否等于医疗费用?

(2)“限额”指的是什么限额?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还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还是二者相加?如果按照《条例》第42条第(三)项对“抢救费用”的解释,似乎“抢救费用”仅仅是“医疗费用”的一部分,似乎是,但不能完全肯定。

这两个问题,《条例》规定不清楚,将来必然引起争议!

4、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比照适用本条例

5、保监会管基础费率,以此为基础,保险公司可以自定费率,保监会审批。

6、部队车辆不适用本条例;

7、自实施之日(2006/7/1)起3个月内(2006/9/30)投保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期满再投强制险。

 北京律协保险法委员会主任  李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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