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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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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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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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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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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受理意见(试行)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0:44:11 阅读次数:1804

为增强立案审判工作的前瞻性,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立案审查能力,正确把握审判权的运作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山东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是指法律界定不清或难以界定,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司法难以控制和解决的案件。常常表现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关的劳动争议、证券等金融公司破产案件、与政府管理和行政行为有关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与文化建设有关的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以及与对外开放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集团诉讼或群体诉讼、涉及社会弱势群体、涉农、涉港澳台等案件。

第二条  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的受理应当坚持慎重受理、适时立案、上下协调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受理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提高立案审判工作的敏感性、前瞻性,避免因立案不当,陷入司法困境。

第四条  对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应当逐个甄别,从法律背景、社会背景和法院自身体制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整体把握。

第五条  对于不属法院主管的或法律无明文规定受理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六条  对于法律规定界限不清的新类型案件,应当区别对待。对于依据立法精神和法学理论能够受理,且受理后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第七条  对不符合诉讼利益和效益原则之诉,受理后社会效果不好或受理后难以裁判和执行,甚至造成审判资源浪费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八条  案件虽属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受理后即使作出裁判也难以执行,造成法院工作被动的,受理应当谨慎。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待时机成熟时予以立案。

第九条  对于法院受理后执行难度较大,由党委政府处理更利于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应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化解矛盾。

第十条  慎重把握敏感案件的受理时机,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防止个案立案不当引起工作被动。

第十一条  对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的受理审查、处理,原则上实行合议制,由集体研究决定。根据案件实际合议庭可以组织立案听证,从证据与法律两个方面就案件应否纳入司法程序予以置疑。

第十二条  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的立案受理应纳入流程管理,针对不同的案件背景予以标识,提请案件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领导、法官予以重视,立案庭全程跟踪,及时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对群体性诉讼事实统一、请求近似、当事人众多时,应化整为零,分案处理,尽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费用,减轻压力。

第十四条  要严格依照法律赋予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法院对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立案管辖的权限行使管辖权,确保人民法院审理的正当性。

第十五条  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交流沟通,下级法院对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自行其是。

第十六条  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群体性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第十七条  为方便指导审判工作,贯彻诉讼经济高效原则,新类型、疑难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一般由省院一审。具体程序为:省院对下级法院请示的新类型疑难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可依法指令受理法院将案件提交省院审理,下级法院发现其受理的案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可以依法逐级报送省院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立案审查能力,确保案件立案质量。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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