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2、乡村(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批准:
(一)乡村(村庄)、集镇总体利用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村(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乡村(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调整: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乡村(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乡村(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属于乡村(村庄)集镇总体利用规划和集镇建设建设规划的,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乡村(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乡村(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