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部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行政解释第四十三条解释:“村庄、集镇房屋管理工作,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1)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包括公房和私房的房屋产权登记,造册,发放房屋产权证书以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注册等。(2)房屋转让、买卖、出租、抵押的管理。(3)房屋的修缮管理。(4)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管理。(5)房产纠纷的调解,政策咨询等。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村庄和集镇房屋管理工作,主要先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明确房屋产权,搞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新农村建设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村民依照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