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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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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0:38:57 阅读次数:1800

为了有效地遏制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山东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及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及“两高”等机关作出相关解释或规定前,望遵照执行。

 一、窃电是指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电量、电费用电的行为。窃电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5、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6、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7、擅自变更电容、变比等用电设备参数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8、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9、采用其他方式、方法窃电的。

三、窃电量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最大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3、上述方法无法确定,可以按负荷监控装置的记录确定窃电量;

4、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量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1)按同类产品国家规定的或者同类产品正常综合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2)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合计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四、窃电金额是指因窃电而非法占有的应交电费的金额。窃电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1、窃电金额=窃电量×作案当时当地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含税)+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他费用

2、擅自增加受电设备容量,造成电费损失的,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窃电金额=擅自增加的受电设备容量×作案当时当地国家规定的按容量收取的基本电费价格(含税)

3、擅自改变用电类别,造成电费损失的,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窃电金额=用电量×作案当时当地国家批准的不同用电类别电力销售价格(含税)的差值+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他费用的差额

窃电又有擅自增容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造成电费损失的,各项损失累加确定窃电金额。

窃电后又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国家批准电价的,按照转售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国家批准电价的,按照国家批准的价格计算。

实施分时电价的用户,如不能确定窃电时段,电力销售价格按含税平段电价计算。

五、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物价部门核定。

六、办理窃电案件的数额标准、级别管辖标准等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鲁高法发〔1998〕25号)执行。(在山东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上”。)

七、传授窃电方法,构成传授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生产、出售窃电器材、设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窃电过程中破坏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窃电金额不大,但因破坏电力设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因窃电构成盗窃罪的窃电者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二、单位窃电数额巨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窃电的其他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十三、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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