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实体法忽视了权利行使的程序的规定,没有给予程序应有的重视。尽管一些权利在法律上看似规定得非常详细,实际上由于没有规定行使的程序,因此造成这些权利在实践中无法落到实处,出现了大量的权利被虚置的情况,集体所有权就是典型的例证。我们认为,应当从三方面提出集体成员民主管理的程序:
一是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公开化
集体财产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全体集体成员负责,依据章程的规定处理与集体财产有关的事项,并负责定期召开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应二分之一以上集体组织成员的要求临时召开集体组织成员会议。
二是集体财产管理机构会议法定化
集体财产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二次定期集体组织成员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发布通知,并书面公告会议内容。召开临时集体组织成员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形式发布通知并书面公告会议内容。
三是集体财产管理机构决议合法化
集体组织成员会议讨论有关集体财产的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组织成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的集体组织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集体组织成员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集体财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