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再次续行查封审批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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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时间:2008-10-24 10:35:09 阅读次数:1944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办理再次续行查封审批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行查封一次,续行查封时应当重新制作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查封期限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依法处理查封标的,防止久拖不执。 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填写《再次续行查封审批表》一式2份,经本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院印后,逐级报送省法院执行局审批。 三、报送省法院审批时,应当包括《再次续行查封审批表》、执行依据副本或复印件、原查封裁定和续行查封裁定书副本等材料。 四、省法院批准再次续行查封后,执行法院应当重新制作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