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不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拆迁。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