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8日发布)
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⒉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⒊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⒋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⒌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五个严禁”规定适用于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举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尽快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 山东拆迁律师网极力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