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八年十月十一日 鲁价费发〔2008〕191号
济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鲁价费发〔2006〕234号文件的请示》(济价费字[2007]154)收悉。微山县南四湖区因煤矿长期采煤,造成湖区大面积塌陷。为保障塌陷湖区渔民基本生活,参照塌陷土地补偿标准,现将塌陷湖区补偿标准核定如下: 一、自然湖面生产基地补偿标准:滩涂、台田根据塌陷程度每年每亩补偿标准700-1000元,自然水面每年每亩补偿标准500元。 二、渔湖民投资投劳的一次性补偿标准,鱼塘每亩4000-6000元,杞柳每亩1800-2000元,其他按济宁市制定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没有补偿标准的,由济宁市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自2008年度开始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有效期3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