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威海市区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6〕5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2005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9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威海市区土地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世昌大道两侧经营性用地的开发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威政发〔2001〕43号)有关规定,不再享受《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市区解放路烟台路二期改造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环山路绿化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5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威海市区的经营性违法用地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对2004年8月3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已查处并下发《处罚决定书》但尚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国有经营性违法用地(包括孙家疃“双违”工程违法用地),符合现行规划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其补办用地手续,并根据该地段用地性质的现行基准地价经依法评估后,按评估价格的40%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2004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12日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已查处并下发《处罚决定书》但尚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国有经营性违法用地(包括孙家疃“双违”工程违法用地),符合规划的,全部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不低于该地段用地性质的现行基准地价中限标准确定挂牌底价,按挂牌出让成交价格的40%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对2005年12月12日后查处的经营性违法用地,符合规划且准予补办用地手续的,全部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该地段用地性质的现行地价高限标准确定底价,按挂牌出让成交价格的40%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